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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儿童优先理念 给孩子安全成长环境 ——专家谈性侵幼女案

发布于:2014/4/24 8:54:01已经浏览:93616次

对话专家:

  何 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副教授

  韩晶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孔维钊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 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

  自海南一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多地又有多起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儿童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如何擎起法律之剑保护儿童,社会各方如何行动,才能给儿童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记者:近期发生的性侵幼女案件,有哪些共性?

  何玲:首先,侵害者多为50岁左右的男性;其次,侵害人多反复多次作案;再者,幼女得不到有效的监护。表面看,性侵幼女案近期呈“井喷”态势,其实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只不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已。

  韩晶晶:熟人作案是近期性侵幼女案件的主要特点,这与我们的调查结果相吻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2009年曾就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过统计分析,发现类似性侵幼女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高比例的熟人作案。在340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68%。熟人作案不仅一般持续时间相对较长,而且容易形成隐形案件;二是校园内发生的性侵害案件大部分反映了校内管理和安全方面存在漏洞;三是留守儿童容易成为一部分犯罪人锁定的侵害目标;最后,监护不到位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也是性侵害发生的原因。

  孔维钊:从我曾经办过的类似案件看,学校对待校园内发生的性侵案件大多采取冷处理的态度,替教师“遮掩”起来,以牺牲孩子的权益换取学校的声誉,而且不乏学校为犯强奸罪的教师向公安机关讲情的例子,包庇的直接后果是纵容类似行为。

  记者:性侵幼女案件频发,反映了哪些问题?

  何玲:反映了我国针对孩子的性安全教育远远不够。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关于性一直是让人羞于启齿的,在现行教育中,性教育也是非常薄弱的一环。其次,针对孩子受到侵害后的求救通道不通畅。幼女受到性侵害后,不知该向谁求助、如何求助。

  韩晶晶:这表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力度。幼女性侵害案件除了需要严惩外,还需要建立更切实的儿童保护制度,预防儿童受到性侵害。当前由于社会转型,一些流动、留守儿童的监护出现问题,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等都与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有关。

  谭琳:幼女性侵案件的背后,其实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城乡社区管理有待加强的复杂形势。当前社会背景下,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日益成为目前我国城乡面临的严峻挑战。

  记者:关于性侵幼女的犯罪,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您如何评价?

  韩晶晶: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行为更加恶劣,但却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只能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孔维钊:在立法层面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总体而言,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过轻,如猥亵罪一般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嫖宿幼女罪”,相关法律将嫖宿定义为一种自愿的性交易,而幼女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两者之间存在法理矛盾,也削弱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威慑力度和惩处力度。我认为,对于保护儿童权利,严刑峻法或许才是解决之道。

  记者:国外关于猥亵、性侵幼女的案件,有哪些规定?

  韩晶晶:美国联邦注释法典和各州法律都对儿童性侵害行为作出规定,不仅规定了受害者的年龄,也具体规定了性行为的方式。例如,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只要被告人与不满16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就会受到严厉处罚,除非其以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合理相信对方已满16周岁作为抗辩理由。

  又如宾夕法尼亚州明确规定,通过强迫等手段与儿童性交的强奸行为为一级重罪,将被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达25000美元的罚金。而且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行为人要承担严格责任。即不管是否对年龄认识错误,只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性侵害犯罪。

  孔维钊:西方多个国家规定,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

  韩国将从619日起实施有关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将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罪惩罚力度从最高50年刑期升级为无期徒刑;对初中生(16)以下儿童的强奸犯罪被排除在缓期执行对象;一切性暴力罪犯不得假释。

  记者:对于针对儿童的犯罪,我国法律该如何完善?

  韩晶晶:我们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首先,嫖宿幼女的罪名名称存在明显问题,将幼女作为嫖宿对象表明幼女具有性自主能力,实际上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没有性自主能力的。该罪名对幼女贴上了“妓女”的标签,本来作为立法保护对象的幼女,却因为罪名的规定而成了“色情服务提供者”,没有起到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加强保护的目的。其次,该罪名设置容易造成案件量刑差别大,不利于严惩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犯罪人。

  孔维钊:除立法应加强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外,相关司法机构缺乏专业经验、多次问询,也容易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对儿童造成二次甚至多次伤害。事实上,政府相关机构可以及时引进关于性侵幼女案子的专业培训。香港等地的警察就受到过这方面的专业培训,了解儿童受性侵害过程时会使用动物模型等方式模拟,证言采集则只允许一次并全程录像。这样就避免了儿童多次回忆受害过程和出庭,心灵受到重复伤害。

  谭琳: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联合国《儿童公约》都强调,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该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包括强奸、猥亵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基于性的侵犯。从儿童发展和女性发展的角度看,成年人针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侵犯,无论是否当时有可见的身体伤害、无论是否有钱物给付、无论是否有所谓的儿童同意,哪怕是儿童主动提出,都是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应当严惩。

  记者:保护儿童,尤其是幼女不受性侵,给儿童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何玲:应加强儿童的性安全教育。国外许多国家的性教育是从幼儿园就开始的,比如老师会拿小熊,告诉孩子哪些部位是别人不能碰的,告诉女孩不能坐在男人的大腿上等等。我国社会及教育有关部门也要加强此方面的工作,让性教育早日走进课堂,走进孩子的日常生活,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韩晶晶:要为幼女创造免受伤害的社会环境。监护人应当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保护,对于监护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及时采取监护监督和干预措施,完善监护监督和干预、支持方面的相关规定。

  孔维钊:学校监管、学生自觉和法律严惩,三方面缺一不可。对于“性侵案”多发地的学校来说,要加强师德教育和监管,甚至可以采取更加具体的强制性的制度约束。如英国对教育从业人员规定,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及更严重的处理。因此,应该对我国当前的教师行为准则进行修订。

  谭琳:全社会应树立儿童优先理念,并在相关法律、政策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及评估过程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应率先树立儿童优先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审视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及时纠正其中可能不利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例如目前已经引起广泛争议的“嫖宿幼女罪”等相关法律条款,切实对儿童给予优先保护,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坚决惩处。

  所有社会成员包括邻居、同学、乡亲甚至路人,都应该树立儿童优先的理念,在发现儿童受到或可能受到性侵犯时不沉默,及时制止或报警。各地妇女儿童组织、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医院、村委会、居委会及其他各类公共部门,在发现孩子可能受到性侵犯的第一时间,应及时提出问题,提供可能保护,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保护孩子。应将儿童优先原则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及个人品德教育,营造保护儿童权利人人有责、侵犯儿童权利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使儿童无论在家庭、在学校,还是在社区,都能够安全生活,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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