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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矫治和预防

发布于:2012/9/20 14:17:49已经浏览:101539次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矫治和预防
来源:青少年维权网(http://www.chinachild.org)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非法侵害,特别是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挽救,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司法机关和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们在依法代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也要深刻地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不断探索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以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失足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未成年人犯罪从作案动机单纯、偶发因素多、依附性强等特点向年龄趋向低龄化、行为趋向暴力化、目的趋向多样化、结构趋向组织化方向发展。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利于有针对性地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并防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社会和学校、家庭等原因,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笔者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未成年被告人自身素质差。表现在:一是文化程度低、道德水准差。我们结合黄冈市中级法院对2001年-2003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的人犯426人和本所承办的32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中90%以上仅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而实际文化程度比文凭反映的还要低。他们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和不法之徒的教唆,逐渐形成颠倒的道德观和歪曲的友谊观,缺乏最起码的同情心,稍遇不满,便逞强赌狠,持械斗殴。二是物质欲望恶性膨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但贫富差异仍存在,尤其是城乡差距较大。当超前的物质欲望和虚荣心与现实发生矛盾,加上心理脆弱,自控能力差,从而驱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游手好闲,无事生非。从我们所代理的案件看,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是流失生、辍学生及无业人员。就业矛盾的日益突出,致使一大批文化素质低、身无一技之长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使他们很容易受各种诱惑而误入歧途。四是法制观念浅薄。未成年人大多没有受过普法教育,学校的普法课也是走过场,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甚至对“什么是犯罪”一无所知,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年仅14岁的学生郭某因犯抢劫罪被送上法庭后才如梦方醒:“原来只知道杀人、放火是犯罪,没想到向同学‘借’点钱也是犯罪”。
      (二)家庭教育方式普遍不当。主要表现在: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低不会管;二是由于溺爱使子女养成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三是父母对孩子失去信心,不愿管;四是父母离异或父母早亡,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亲情和爱护,在自卑和情感冷淡中成长;五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往往造成子女“逆反心理”,也正是基于家庭缺乏关爱,使一些未成年人性格变态,心灵阴暗,悲观厌世,这些未成年人案发前脱离家庭监管,经常夜不归宿,行为失控。
      (三)不良社会风气和文化传媒的污染。由于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健康的场所,成为毒害未成年人最大的源头。非法网吧、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和色情、暴力影像充斥,严惩腐蚀着未成年人的灵魂,使他们丧失了意志,泯灭了良知,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教唆和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网络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越轨未成年人大部分痴迷黄色网站、网上聊天、网络游戏等“电子海洛因”,由此造成因沉迷网吧、网恋和以网络作为媒介而引发的各种犯罪,触犯刑律。
      (四)学校教育制度的不健全。一是我国学校教育是千篇一律的填鸭式教学,学校追求的只是升学率。歧视“双差生”、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同时激烈的升学竞争使学习倍感无力,对学业感到沮丧,失去兴趣,还有一些学校对“后进生”疏于管理和教育,动辄把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尤其是职高和技校中的学生逃课严重。二是近年来一路飙升的教育费用让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只能望校兴叹,使许多学生流落社会。如未成年人陈某,本是一位学习优秀的好学生,由于家庭窘迫,失学流入社会。陈某心理感到极不平衡,错误地认为有钱就有一切,因此,铤而走险,因盗窃摩托车而受到审判。
      (五)缺乏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往往没有人对其负责监管,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之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使之成为违法犯罪的生力军。据统计,此类人员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0%以上。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和预防
     矫治和预防是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教育转化工作和防止未成年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环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以及多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代理及辩护,我认为,诉讼阶段是矫治工作的主要环节,社会的参与是做好矫治、预防工作的根本举措。
     (一)诉讼阶段的矫治
     1、实行特别告知制度,建立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程序规则。在代理辩护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果、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一无所知。因此,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在接受代理的同时,重点告知未成年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和途径,针对某些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的情况,还一并告知其相应的诉讼义务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刑法规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从轻、减轻情况等情况,以便让其全面了解实体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通过这种特别告知制度,使他们全面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2、全面开展调查,为法院量刑提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因此,辩方在刑事诉讼中就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便于法官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品格、素质等情况,为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意见,同时利于法庭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找准切入点、感化点;法院有区别的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如我所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抢劫多起,且数额巨大,本应判处较重刑罚,但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了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考虑到被告人的在校经历(一直担任班长)、家庭背景(母亲去世导致性格孤僻)和悔罪表现,综合案件其他情节(系从犯),对其适用缓刑,让其重归学校和社会,通过回访考察,我发现上述处理方式起到了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3、做好审前教育。未成年被告人一旦被羁押,容易产生恐惧、戒备和逆反心理。因此,审前会见时,必须缩短同他们的心理距离,使未成年被告人能正确面对庭审,接受审判。首先,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找准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对症下药,使未成年被告人犯能主动接受审判。其次,在询问未成年人犯时,必须注意询问方式或询问语言,消除他们的恐惧或戒备心理。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少谈大道理,少讲深奥的理论,而应当深入浅出,循序渐进,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帮助他们树立起法制观念。然后帮助他们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以及给社会、家庭和自己带来的后果。引导未成年人认识产生犯罪的根源,唤醒他们心里尚未泯灭的良知。再就是让他们自己来找生活的“亮点”,帮助他们鼓起做人的勇气,使一切都向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的方向发展。
     4、注重庭审教育。 庭审是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的中心环节。作为诉讼代理人,我们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在庭审中宣读调查报告,并注重协调好2个关系:一是协调审、辩关系。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不让被告人心存侥幸。因为一旦判决有罪,或没有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时,未成年被告人就会认为社会和法律对他不公正,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采取更疯狂的行为报复社会。这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极为不利,也必将影响到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二是协调控、辩关系。通过法庭辩论,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以及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后果,以唤起他的良知,唤起他的悔改意识。再适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就会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对于辩护人,应当在实事求是地履行辩护职责的同时,以案说法,在不失严肃的前提下认真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原因,使他们心理上产生一种平衡,引导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审判。
     5、以体现人性感悟为特点,采用人性化的诉讼方式。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大多是社会不良因素诱发而成,他们思想不够成熟,作案时义气用事,不顾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归案后又不能正确认清形势,胡猜乱想,如果方法不当,反而会激化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因此,应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人性化”的诉讼制度。一是专人负责,细心待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同志代理,并派专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和准备。用细心和诚心突破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线,从而使未成年人都做到认罪伏法,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二是寓教于审,以诚感人。在代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等个体具体情况开展“寓教于审”工作。根据新刑诉法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判决后教育。认真细心地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使其能真正从法律的角度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另与其监护人保持联系,适当安排法定代理人、亲属、朋友、社区代表、老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以情感化。
     6、落实跟踪帮教措施。针对失足未成年人的自新过程具有曲折性、反复性等特点,因时制宜,不失时机的跟踪帮教,巩固成果。诉讼是矫正未成年被告人不良思想及行为的开端,要使他们真正早日回头,改恶从善,作为司法机关,就应该在延伸帮教上下功夫,首先,应当对被判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建档立卡,针对不同情况确定跟踪帮教措施。其次,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延伸帮教制度,使对未成年罪犯的回访、考察制度化。随时了解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的思想动态,与管教人员共商帮教对策,发动社会力量共施帮教。三是将取得的信息及时反馈,让法院和社会及时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总结工作,更好地开展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二)全社会的矫治和预防
     我国在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上采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因此,家庭、学校、政府机构等均应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
     1、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虽然已进行第四次全国性普法教育,但是,当前九年义务教育存在只重视知识教育,而道德、法制教育薄弱,少数地区部门只注重形式,不考虑效果的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①学校要担负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座谈、培训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最大限度降低辍学率。②切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项调查,中学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及较了解的仅占27% 。各级司法机关都应到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的学校、厂矿、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创办法制教育基地,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
     2、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应当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①文化部门应加强对书刊、音像、娱乐设施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摒弃思想文化糟粕,净化社会环境。报刊、影视、出版单位要为未成年人多出健康有益的读物和文艺作品,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同时建议我国尽早建立起影视作品的分级制度,最大限度防止有害未成年人信息的扩散。②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特别是教育部门要下大力气解决一些地方学龄未成年人失学、中途辍学的问题。③加强对无业未成年人的安置和管理。无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率大大高于在校、在职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安排未成年人就业,使他们在社会上找到学知识、长才干的一席之地。
     3、健全帮教和管理机构,正确对待违法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可塑性强。对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象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以便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措施。社会上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建立相应的帮教机构,对口管理。注重解决未成年人中“两劳”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认真执行“不歧视,给出路”的政策,巩固改造成果。同时,政府应当成立专门对未成年人管理的机构,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待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罪行一般的未成年人,可以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放在社会、单位、学校进行改造,以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信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帮教力量,减少监管场所“交叉感染”带来的消极后果。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4、拓展帮教途径,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健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机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年龄、特殊身份、特殊背景开展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最后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为犯罪未成年人作出最终处理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供依据。从目前情况看,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成长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派员担任社会调查员较为合适。社会调查员介入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至少可以弥补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审判视野狭窄、司法资源紧张的缺陷,另一方面在法院和社会之间建立桥梁,提高社会影响力。
     5、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开展“维权”活动,有利于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为此,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将每年的三月份或九月份确定为“未成年人维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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