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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法律对14至18岁男童性权利保护存遗漏

发布于:2014/4/22 8:18:47已经浏览:94572次

58日,海南万宁二小校长陈在鹏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到527日,4名学生在深圳弘基学校被老师猥亵,208起校园性侵事件曝光。529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某小学教师鲍某某因强奸猥亵被判处死刑。

  “最高院的用意很明显,以前这类案件判十年甚至以下很常见,现在最高院要让社会知道这个行为很严重”,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说。

  5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1600多名儿童代表,一起参加了“快乐童年 放飞希望”主题队日活动,他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已有的严刑峻法

  在鲍某某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鲍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尽管其被人举报后投案自首,但没有主动供述强奸行为,最终被判处死刑。

  “尽管现在的政策是控制死刑,但最高法院发布这则案例,说明了这种案件的恶劣程度,要重罪处理。”康凯说。

  最高法院的公告中称,近年来,最高法院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始终保持严惩重判高压态势。

  自2002326日起,按照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已一并纳入强奸罪,且《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解释规定,奸淫幼女的,由于幼女身心发育未成熟,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考虑到幼女的生理特点,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的生殖器官接触,就视为强奸既遂。

  201210月上旬,湖北省桃源县青年周某与13岁的中学生阮某陷入网恋并发生多次性关系。但两人分手后,阮某向公安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害人阮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

  除了强奸罪,《刑法》还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漏了1418周岁男童?

  但对校园性侵,刑法体系也并非没有死角。

  528日,20岁的男青年小彭向北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小学时被自己的两个表哥相继性侵。现在想维权,不知道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客体,因此小彭两位表哥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过,如果事发时受害人不满14周岁,有证据证明两人行为构成猥亵行为时,可以依据《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情形定罪处罚。

  “不过,对于14-18 周岁的男童的性权利保护,我国法律就存在遗漏。”北京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煜说。

  《刑法》中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保护了未成年和成年女性,但未成年男性只受猥亵儿童罪保护,14-18周岁未成年男性则游离在刑法体系的性侵害保护之外。

  “强暴或猥亵14-18周岁的男童的行为,根据旧刑法的规定,以流氓罪定罪处罚,但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的规定,对此类问题,现行刑法就出现了空白。”陈煜说。

  她曾亲历此年龄段男童被猥亵的案例,“侵害人也是他的老师,但是他很善于掩饰,也很了解法律相关的规定,知道法律的漏洞,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老师不会受到制裁”。

  北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雪梅撰文介绍,其所在中心10年前就曾接待过一起案件:河北省某中学初中三年级的男教师,利用职权之便,采取考试不给及格、不让毕业等恐吓、威胁手段,对班内二十几名男生进行过猥亵,而这些学生年龄都在14岁以上。张雪梅建议,我国应当将所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纳入保护范围。

  我国法律对性侵案被害人的法律救济规定也不完善,比如已有的一些案例,受害人所获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都很低。

  对于性侵害案件,“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可以修复,但原本一个积极向上的未成年孩子很可能会因为心理问题变成边缘人”,康凯说,“我认为,在校园性侵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定要加进去的,而且要加重很重。”

  “无需单独立法”

  同一般性侵犯案件相比,校园性侵案件有其独特性。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师源性性侵犯”数量在增加。加害者在业务上刻苦钻研、教学认真、技能熟练,利用巧妙的伪装,给人一种值得信任的感觉,以致其屡屡作案而长期逍遥法外。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曾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340个案件中,50个为校园性侵害案件。这类案件农村高发,约占60%;侵害者约有70%是老师、校长。

  “师源性性侵犯”造成了侵害行为的不可抗拒性和反复性,孩子从小接受的“尊敬师长,师道尊严”的教育可能成为其面对性侵的思想枷锁。

  “有心理学研究称,校园性侵案件的一个不易为人注意的特点是,只要不被制止,侵害人的行为将持续发生”,陈煜说。

  正因为此,单独设立一部《校园法》规范师生关系的呼声,十几年来一直不绝。

  1998年,台湾制定了《大专校院及公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规范范围为台湾二百多所公立大专院校及直属的少数中小学,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和学生。

  这份《处理原则》规定了校园性骚扰申诉渠道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类。被害人若通过正式渠道,必须以书面或具名方式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委员会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展开调查。被害人若选择不具名方式或口头说明的非正规渠道提出申诉,学校也不得拒绝,应一律回应。同时,校方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应谨守保密原则,尊重有关人员的隐私。这个办法同时也适用于同性骚扰。

  20038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学校建立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及相应的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及法制副校长制度,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但单独立法被认为没有必要。“不需要单独设立一部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些在《教师法》里已经规定了”,北京市律协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剑锋说。

  “关于师生规范、校园安全,甚至学生犯罪规范,现有《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已有规制”,他说,“现在应做的是贯彻落实已有规范,以及做好普法工作”。

  “如果针对校园性侵单独立法,那么结果可能要么是简单重复以往立法,要么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就比如食品里不能添加非食品添加剂,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可现在政府却频频针对某种非食品添加剂发文,要求食品里不能添加,久而久之就形成这样一种逻辑:只要政府不发文我就不去检查监管。”康凯说。

  在陈煜看来,就个案而言,对被害人的心理救治和社会包容更应倡导。她曾担任多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发现目前国内中小学性教育仍显薄弱,“初中阶段才放进课本里,实际上从有男女性别差异时就应该有。”

  她认为,校园性侵案的侵害人也大多存在心理问题,“对他们的刑事处罚也不应一罚了之,而是可以采取包括心理医治在内的综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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