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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第三批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立项建设计划的通知

发布于:2016/1/11 15:42:11已经浏览:11039次

有关高等学校:

经专家考察,并结合工作实效考核,省教育厅决定支持湖北民族学院等26所高校(名单附后)建设第三批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现将立项建设计划下达如下:

一、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建设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及我省实施意见(鄂教思政〔2011〕8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和《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方案》(鄂教思政〔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统筹心理健康教育资源,配齐配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确保满足中心运行的场地、经费、设备等必要条件,不断健全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危机干预、科学研究和管理协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全体师生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

二、中心建设期间,作为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试运行。各高校要严格对照标准,坚持“日常管理与专业发展协调、机构建设与机制建设并重”的原则,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和专兼职结合的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学校——院系——班级——寝室”四级预警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大格局,切实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建设标准化、机构实体化、运行规范化,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功能,为我省在“十三五”期间切实构建起“以湖北高校思政网为纽带、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龙头、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为骨干、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为基础”的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标准化综合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三、各高校要认真对照建设标准和专家反馈意见(随本通知寄发)以及发展目标找差距、抓落实,并制定整改方案,于2016年3月30日前以正式公文方式(含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整改方案应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总体思路和规划(含中心建设、课程建设),目前体制、机制、队伍、经费、条件、措施、成效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时间进度表等。鼓励各高校在基本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不断探索创新。

四、省教育厅在达标中心两年建设期满后组织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正式授牌;对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整改。

五、达标中心在试运行期间及正式授牌后,仍具备申报示范中心资格。鼓励各高校对照标准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争取创建示范中心。

 

附件:第三批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建设高校名单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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