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3.41亿未成年人,但是,中国到底有多少童工,没有人知道。关于中国童工的总体情况,我们只能从一些可获得的数字侧面推断。《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省领导批示件德水第66号加元第90号办理情况的函》中指出,浙江省在十五期间查处童工案件2263件,清退童工2318人。据人民网2006年9月8日报道,江西省在2006年7-8月两个月进行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81件,涉及童工129人,有关部门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已行政处罚219万元。据人民网报道,2006年8月的一个月内,河南省进行童工使用专项检查,共查处非法使用童工381人,行政处罚184件,罚款金额120.6万元。中心和工作站在2005年3月到2006年6月的16个月里也受理伤残童工案件7件。这些数字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的童工使用不是个别现象,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中央政府对禁止使用童工有非常坚决的态度和明确的立法。2002年国务院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处罚的明确性和严厉性上足以体现这一点。
一、鲜明的立法
中国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并修订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另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案,将强迫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规定为独立罪名,提高量刑幅度。
1、严厉的行政处罚
(1)使用一名童工一个月罚款5000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增至10000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介绍童工的,或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吊销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
(1)将使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化
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第244条增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
如果涉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通过拐卖、拐骗等方式介绍童工的,还可能同时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童工受侵害现状
结合山西砖窑童工事件和我们自己办理的童工伤残案件,我们发现,目前的童工受雇和权利侵害现状表现出以下特点。
1、大部分童工是因贫困或厌学而辍学的孩子,主要来自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2006年3月21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专门针对童工问题的浙劳社厅字〔2006〕49号指出,“家庭贫困是产生童工现象的主要原因”。该文件进一步指出,“2004年,我厅对各地查禁非法使用童工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造成非法使用童工问题屡禁难止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我省98%以上的童工来自于外省、市贫困地区,98%以上来自于多子女家庭,……95%以上的童工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童工多受雇于个体企业或没有注册的黑企业。在浙江,2006年3月21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专门针对童工问题的浙劳社厅字〔2006〕49号文件显示,“98%以上的童工集中在乡镇个私经济组织、特别是家庭作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副处长赵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私营企业主仍是用童工大户’。”我们中心和工作站律师办理的案件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形。
3、典型的低工资。这是用工方使用童工的直接动机之一,很多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我们办理的小贞的案件,每天的工资却只有13.3元。律师办理的大部分童工案件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童工容易被哄骗,用工方经常以各种理由拖欠或克扣童工工资,如第一个月没有工资,半年发一次工资,或者平时借用零花钱走时再结工资等方式。这样的案例媒体上也有不少报道。
5、长工时。律师办理的案件显示,几个案例中的童工的工作时间通常为10-16个小时,有时为了赶订单,还会连续工作30多个小时。童工伤残事故的发生,多数就是因为他们太疲劳,在车间睡着或精神恍惚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6、无职业培训和安全防护措施。绝大多数雇佣童工的用人单位都没有职业培训制度,对童工也不例外。童工往往直接上岗,没有什么防护措施,很多童工伤残事故发生在童工上岗后两周到一个月内。
7、生产设施不合格。在中心办理的于浩案件中,就是因为机器不合格,不能及时停下来才导致于浩失去了左臂。在小贞的案件中,机器都没有开关闸,统一由墙上的总开关控制,导致被机器挂住衣袖的小贞失去了胳膊。
8、无保险。童工本身做工就是违法的,更不可能有资格上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以别人的名义给童工上保险,真正发生了事故,用人单位自己控制着保险赔偿金,童工无法主张。也或者是童工以假身份证应聘,最终还是不能主张保险金。
9、生活环境差。童工居住的场所,通常是十几人或几十人挤在一起,环境很差。招童工的单位通常会“管吃管住”,但是,有的会一天两顿饭,吃的饭菜很难保证质量,更不用说保证营养,直接影响他们的生长发育。
三、软弱的执法
从山西砖窑童工事件和我们具体办理的案件来看,目前禁止童工使用涉及的执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相关执法部门对于无证、无照作坊或砖窑等缺乏基本的关注。一些部门发布的数据看,童工多受雇于个体企业或黑作坊。像山西案件中,也有一些没有注册或经过审批的,它们能存在那么多年,足以显示工商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等存在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而这些地方恰恰成了三不管的地方,也就成了使用童工和强迫童工劳动的为所欲为的地方。我们律师自己办理的案件也显示,一个从事食品加工的黑作坊,竟然能存在五年没有人管,工商部门和食品安全部门执法不到位。
2、执法严重滞后。从山西砖窑群体性童工案件来看,有的时间已经长达七年,对于如此严重的使用和强迫童工劳动的事件却没有注意,足显示执法的滞后。即使劳动监察部门对这些砖窑一年检查一次,也足以发现如此重大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上面提到的小贞受雇黑作坊四年生产食品的案件也是如此。该黑作坊长期使用童工,即使工商部门没检查到,劳动监察部门也应该检查到。
3、有些劳动执法部门执法态度不积极,接到举报后,并不立即调查,导致非法用工单位,尤其是那些没有注册的非法用工单位有时间转移资产和逃匿。甚至在有些案例中,执法部门还要举报人提供证据,故意为难举报人。
4、劳动执法中存在很多误区,如只侧重罚款,很少吊销执照。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造成童工伤残的案件,劳动执法部门应该吊销执照,但是,执法部门却很少这样做,通常是罚款了事。在2006年的童工执法检查中,从媒体报道的各地执法情况看,如上文所引述,只提罚款多少元,没有提多少个企业被吊销执照。
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制度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1、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预防和减少童工的基础
(1)真正采取措施落实义务教育。江省劳动厅的调查发现,“……95%以上的童工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未成年人是童工的主力军,因此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非常重要。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无非是两个:政府和父母。如果是因为贫困辍学,政府应该给予家庭补助,以资助未成年人继续上学。如果因为父母存在忽视,政府应该对父母采取措施,让该未成年人上学。
(2)消除中国义务教育年龄与法定就业年龄的空档,防止“制度童工”的出现。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接收义务教育起始年龄为6岁,施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这就意味着,有些15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进入高中或职业学校,面临着无处可去的状态。因此,建议政府通过政策和立法保障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一直在学校接受教育。
2、建立未在校未成年人信息收集、监测和发布制度。对于在校未成年人,因为有学校这样一个集中管理的场所,其权利状况容易发现。但是,对于非在校的未成年人,他们分散在不同的场所,其权利保障状况很难跟踪。山西之所以能长期大规模的发生使用和强迫童工劳动的事件,就是因为我们缺乏这样的一个信息收集、监测和发布的制度。否则,如果一个地方连续一段时间发生未成年人失踪的事件或发现有童工出现,就应该足以引起当地公安部门的重视。
3、加强对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贫困家庭的救助,防止一些家庭的孩子为减轻家庭压力过早走上打工之路。2006年3月21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专门针对童工问题的浙劳社厅字〔2006〕49号指出,“家庭贫困是产生童工现象的主要原因”。该文件进一步指出,“2004年,我厅对各地查禁非法使用童工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造成非法使用童工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我省98%以上的童工来自于外省、市贫困地区,98%以上来自于多子女家庭……”。
4、应该建立未成年人权利侵害重大事件中的主管领导问责制。山西事件提醒我们,之所以长时间、大规模发生童工事件,不仅因为个别执法官员不作为,而且还存在主管领导不重视的问题。因此,为防止发生类似事件,除了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还应该对主管领导给予处罚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