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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保护部分节录)

发布于:2012/9/20 13:53:56已经浏览:9784次

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保护部分节录)
来源:青少年维权网(http://www.chinachild.org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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